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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又暴跌!科创板严惩“做假账说假话”还来得及吗?

财道传习社 首席财务官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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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黑天鹅没完?不,这次可能黑天了

科创板一开闸就泥沙俱下?且看联合惩戒的大招效力几何!


文 | 首财君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聚焦 · 财道传习社

重招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再是一句空话。


注册制试点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这是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


与此同时,科创板财务审计将“盯防”研发费用等9大指标。科创板的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正进一步细化,统一财务报告附注披露标准,成为了上交所日前通报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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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列明11项惩戒措施


7月9日,八部委联合发布《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惩戒机制》,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做假账说假话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该文件共提及五大意见,为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共享,过往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科创板发行上市等的重要参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列为惩戒对象,对相关惩戒对象采取11项惩戒措施,违法失信信息公开一年,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的要素等。



意见涵盖七个要点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四、关于惩戒对象。各部门将主要对两类相关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一类是发行人相关责任人,另一类是为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负责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五、依法依规实施11项惩戒措施。比如在一定年限内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


六、证监会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一年。


七、关于消除惩戒,在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市场禁入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或解除联合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证监会回应三大疑问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重点对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作了两方面的巩固和优化


一是规定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有关信息平台或监管协作机制,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发现在其他领域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及作出注册决定职责的重要参考,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二是有针对性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惩戒各类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为何是他们?


意见中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有两类,即,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及服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常常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处于组织、指使从事或直接从事的角色,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欺诈情形发生,对违法失信行为多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必要在提高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对信息欺诈重要责任主体的行政性与市场性惩戒力度,切实发挥有效威慑与预防功能,促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尽责。


《意见》确立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意见中提到了11项惩戒措施。证监会相关责任人表示,按照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意见》重点确立了若干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特定失信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限制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等行政性惩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飞机、限制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将涉及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专项公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如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如何在科创板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几大要点:



1关于监管信息查询


违法信息从哪来?此次文件中共列出以下查询方式: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文件指出,在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上述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相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2关于失信信息推送


在科创板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也将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共享失信信息,其他部门可获取相关信息,对失信对象进行惩戒。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3关于信用记录应用


文件显示,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也就是说,想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得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如在法院、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产生失信行为,或许将导致公司难以上市的后果。



4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在科创板中,哪些行为及责任人将会遭遇联合惩戒?主要可分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两类:


(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二)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保荐或证券服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有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


不仅是行为人主体,参加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也将牵连。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也包含在内,普通项目人员也在处罚之列。



5关于惩戒措施


八中央单位联合出手,对失信人将有哪些惩戒措施?在各部门各司其职之下,失信人将在社会中难以立足。除了在工作上带来业务开展的麻烦,在生活中更是处处不便。


(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资委: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三)银保监会: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四)证监会: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五)证监会: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六)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七)国铁集团: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八)民航局、国铁集团: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九)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

(十)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

(十一)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科创板审计:“盯防”研发费用9大指标


科创板的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正进一步细化。统一财务报告附注披露标准,成为了上交所日前通报的新要求


从多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审计机构人士处独家获悉,上交所日前召集部分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科创板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申请文件中的财务信息审计需关注事项进行了通报。



一方面,上交所统一要求科创板发行人的审计报告附注须覆盖全部申报期,并参照现有标准按时更新季报等材料;另一方面,上交所还通过上述通报会对科创板财务信息的审计重点关注内容等信息进行了传达


7月8日晚,上交所发布《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财务信息更新、附注等提出的要求,印证了这一事实。


据一位接近交易所的人士透露,包括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资本化、收入确认、成本、股份支付等不少于9项指标将成为科创板企业财务信息审核中被关注的重点,对此交易所要求审计机构需要依照对应方法审慎执业。



报表附注须“全覆盖”


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需要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附注,并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末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一位接近上交所人士表示,包括已过会、已注册的所有在审项目均需要按照上述规范补充完善申报信息,而新申报项目的财务报表附注未按要求进行披露,则将不予受理


上交所做出这一安排的原因,和目前科创板排队企业财务报告中附注内容覆盖会计期限存在的差异有关


一位接近交易所的审计机构人士表示,目前已申报科创板上市的拟发行人中,有的本身已将申报期内各期的期末信息均进行了注释,但也有部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仅包含资产负债部分的最后两期期末情况。


审计报告中仅附注报告期最后两年的现象的确存在



被关注的9项指标


上交所有关审计工作的通报,还对财务信息审核重点关注的领域进行了提示。


据上述接近交易所的审计机构人士透露,目前财务信息审核重点关注的科目包括并不限于研发费用及资本化问题、收入确认、成本费用、股份支付、政府补助、资产减值、所得税、企业合并、并表范围等9大指标


在一些垂直指标审计上,交易所表达了较高的关注度。例如针对研发费用,要求审计机构对其真实性、与其他费用区分、所得税扣除、资本化时点等合理性进行重点关注。


在收入确认上则强调针对收入科目的审计需要与申报企业的业务模式结合起来进行判断其真实性同时在招股书中讲清业务模式


上交所罗列部分审核关注重点的目的,仍在于督促审计机构从严审核,把好科创板财务信息质量的入口关。

(综合券商中国、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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